各处室及各子、分公司:
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会章程》和《阳光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经2012年4月6日集团公司董事会扩大会议研究,并提请集团公司首届三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予下发。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1、《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会章程》
2、《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下发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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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凯嘉集团公司扶贫帮困工作体系,创优和谐发展局面,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会是在原义棠煤业公司职工互助基金会的基础上设立的,由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册在岗员工自愿参加,属员工会员互助互济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阳光救助基金会的宗旨为:依靠会员的集体力量,发扬团结友爱、帮危救困的优良传统,在会员及其家庭发生突发事件、重危疾病导致会员家庭经济困难时,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待遇外,阳光救助基金会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第四条 阳光救助基金会坚持下列原则
(一)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透明、公开的原则;
(三)逐级申报、集体讨论的原则;
(四)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凯嘉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在册在岗员工,遵守本会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的,均可成为阳光救助基金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对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二)有权享受本章程中规定的待遇;
(三)有权申请加入或退出本基金会。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基金会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遵纪守法,维护全体会员的权益。
第八条 会员资格自本会成立并个人缴费之日起生效,新会员资格自申报入会批准并缴费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会员如遇调离、辞退、合同终止等情况,自在本单位停薪之日起, 会员资格即自行终止(不退会费),救助期效随之结束。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阳光救助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依托工会组织设立。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是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阳光救助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制订和修改《阳光救助基金会章程》和《阳光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讨论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问题;
(四)审批《会员救助申报表》;
(五)决定基层分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负责理事会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阳光救助基金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基金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办理会员入会、退会手续;
(二)按照本会章程,做好互助帮困的日常救助工作;
(三)负责受理和审查《会员救助申报表》,并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起草阳光救助基金会出现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文书;
(五)逐年汇总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设立基层支会,支会是阳光救助基金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基层支会职责
(一)申报会员入会申请;
(二)办理会员申请救助手续;
(三)办理救助金的领取和发放。
第四章 基金会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七条 阳光救助基金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员每人每年向基金会一次性缴纳60元会费(1月10日前统一缴纳);
(二)集团公司专项拨款;
(三)从各级工会经费中提取10%;
(四)会员个人捐赠,鼓励各级任职管理人员积极捐赠。
第十八条 阳光救助基金会账目由集团公司财务处管理,属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账目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九条 阳光救助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广大会员监督,基金会账目每年在集团公司网站或《凯嘉报》上公示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众多人员伤亡,阳光救助基金会无力承受时,暂停本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归阳光救助基金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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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会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阳光救助基金是指由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员工缴纳、捐赠或公司工会筹资,用于救助因工伤、疾病、意外伤害、子女升学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资助性资金。
1.3 阳光救助基金适用于凯嘉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册在岗员工及离退休、内退、病休等人员。
1.4 基金管理遵循《凯嘉集团公司阳光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救助范围
2.1 因会员本人工伤、工亡致困的会员家庭;
2.2 离退休(包括内退)、病休人员家庭特殊困难的;
2.3 因会员本人或家属遭遇车祸、疾病等致困的会员家庭;
2.4 因火灾、水灾等意外灾害致困的会员家庭;
2.5 因家庭特别困难、无力供子女进入高等院校继续升学的会员家庭;
2.6 因其他原因致困的会员家庭。
3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不予救助。
3.1 情况不明、手续不全的;
3.2 因不法行为造成伤、残、亡或因法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3.3 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3.4 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生活的;
3.5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4 申请救助的程序
4.1 由本人提交申请书,如实填写《会员救助申报表》,将医药费收据或其他有效证明交到所在支会。会员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为:
4.1.1 患大病、重病的,需提供医疗诊断书和医疗费收据复印件;
4.1.2 在医保单位报销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