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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实施意见

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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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煤炭局、各监察分局(站)、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从2014年起,利用三年左右时间,经过改造调整,我省境内现有生产、建设矿井要达到本意见规定,实现开拓布局合理,系统简单优化,装备工艺先进,生产均衡有序,超强度生产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把合理生产布局与我省出台的各项管理标准同步落实;坚持把生产布局管理作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础工作,提高煤炭生产科学化水平;坚持把合理生产布局、提高系统可靠性,贯穿于煤矿设计、建设、技改、生产的全过程,纳入依法监管范畴。

  二、优化开拓部署,合理生产布局

  (三)井口位置选择应有利于全井田开拓和工业场地布置,坚持少占土地、少压资源、保护生态、和谐环境的原则;开拓方式应根据地面自然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水平和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方案比选确定。改扩建、技术改造及资源整合矿井应优先利用原有井筒及生产系统。

  (四)现阶段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应超过1200米。

  开采深度超过规定的:建设矿井应在初步设计中按要求增加安全开采及灾害防治技术专项内容,由设计批准单位组织专项论证后批准;已经批准设计尚未完成建设的也应补充相关内容重新组织论证并批复;生产矿井应编制安全开采及灾害防治技术方案或设计,由省煤炭厅组织专项论证并按程序批准。

  (五)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超过规定的报省煤炭厅组织技术审查。矿井上下水平交替时间,原则上大中型矿井不宜超过3年,小型矿井不宜超过2年,经批准配采的不受此限。

  (六)生产矿井应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均不得提前组织开采。

建设矿井应严格按照施工顺序施工,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七)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和强冲击地压的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以及采区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其中一条水平大巷应高于其他大巷一个巷道高度以上或设置专用泄水巷道。有突水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应有专门的疏水巷。

  (八)坚持合理集中生产,推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符合配采要求以及300万吨/年以上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布置在同一采区。突出煤层以及带压区域只能布置一个工作面。

  (九)采(盘)区采掘工作面的比例应根据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推进度及掘进工作面单进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原则上为1:2,因通风、运输、排水及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等需要,可提高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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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高系统可靠性

  (十)所有矿井必须实现机械化开采。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选用技术先进、配套合理、可靠性高的综采装备,逐步提高工作面自动化程度;禁止采用炮采工艺,淘汰非正规开采工艺,特殊条件下的开采工艺我省未明确允许的应按规定批准。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予核准。

  (十一)推行掘进工作面机械化施工,煤巷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工艺。溜煤眼、煤仓等巷道优先采用反井钻机施工。鼓励改进掘进、支护等工艺的技术攻关,提高掘进效率。

  (十二)巷道应优先采用锚喷、锚杆支护。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用锚杆、锚网、钢带、锚索等联合支护形式。淘汰木支护和混凝土棚支护。加强巷道支护技术管理,优化支护设计,做好围岩变形及锚固力监测。

  (十三)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提升方式,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井下运煤系统推广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有条件的矿井优先采用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加速淘汰调度绞车接力运输。不具备无轨胶轮车运输条件的采煤工作面顺槽,辅助运输应优先选用无极绳牵引车或单轨吊运输。斜巷运人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加速淘汰斜井人车。

  (十四)矿井供电系统优先选用较高的电压等级。大、中型矿井用电负荷较大的,地面主变电站一次供电电压宜选用110千伏或35千伏,下井供电的高压宜选用10千伏,综采工作面设备优先选用3300伏电压,回采工作面单台功率400千瓦及以上设备宜采用3300伏。

  (十五)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独立、完整、可靠。通风半径大于4千米,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容易自燃及热害严重的矿井,应优先选用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方式。通风阻力大的矿井,应采取降阻措施。主要通风机优先选用轴流式,逐步淘汰离心式。掘进工作面优先选用变频调速装置驱动的对旋轴流式局部通风机。

  (十六)优先选用一级排水方式。主排水泵房水泵应做到自动化运行,并实现远程监控。所有矿井要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建立矿井水害监控预警系统。带压开采矿井必须编制专项开采设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带压开采矿井应建立矿井强排抢险系统。

  (十七)矿井要建立地面集中压风系统,加速淘汰井下压风硐室和移动压风机供风方式,鼓励使用高效节能压风设备。

  (十八)矿井要建立独立的安全监控、生产监控和通讯系统,具有人员定位、语音扩播等功能,形成生产调度、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风、矿压、瓦斯、环境等系统监控网络。监控设备和传输线路应采取防雷击等安全防护措施,达到工业抗干扰四级的要求。

  (十九)矿井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可靠、抗灾能力强的瓦斯、煤尘、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热害等防治系统,以及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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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化基础管理,科学组织生产

  (二十)加强地质工作,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相结合的综合勘查方法,查明煤层赋存条件及自然灾害因素,为优化生产布局和资源整合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十一)矿井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核定)能力,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均衡生产。月度生产计划可结合采场条件、市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最大月产量不超过年度月均计划的1.1倍。

  (二十二)支持开采条件好、机械化程度高、生产布局合理、安全有保障的矿井,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凡进行生产布局调整、生产工艺和装备改变、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现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与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二十三)按照批准的设计和作业规程确定的岗位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控制每班下井人数。开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提高原煤工效,减少井下用工人数。

  (二十四)矿长是控制超强度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煤矿应将生产布局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实施绩效考核范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计划,实施年度考核,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追究矿长的责任。煤矿上级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不得以各种方式向煤矿下达或变相下达超登记公告能力的产量计划,把规范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与控制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结合起来。

  五、加强监督检查,推进生产布局调整

  (二十五)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现有条件下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制定调整计划,限期2016年底前调整到位。调整计划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六)各市煤炭局、各监察分局(站)要加强对矿井生产布局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和“三项监察”,督促煤矿按期落实目标和措施。对现有条件下达不到要求且未制定调整计划的,要督促限期制定调整计划并监督实施。限期内未制定调整计划或2016年未调整到位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

  (二十七)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对各地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工作不定期开展督查,对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和依法查处。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