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信息汇编》第二十期
2014-08-12
201
煤炭经营资格备案取代审查
8月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新的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10年前发布的发改委令第25号(原《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虽然新旧《办法》标题一字不差,但新《办法》的内容却比原《办法》缩减了近40%,并且对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只字未提,取而代之的是“备案”、“公示”和“征信”等新内容。安邦咨询公司分析师徐斌认为,从审查到备案的变化,体现出政府正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2004年,煤炭行业刚刚进入“黄金十年”,各方资本争先恐后地进入煤炭行业,煤炭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居高不下。在这一背景下,当年出台的发改委令第25号对行业准入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现在,在环境和市场的双重挤压下,煤炭行业迅速转冷。中国煤炭行业协会表示,2013年全国煤炭市场继续呈现总量宽松,结构性过剩态势。市场需求增幅回落、产能建设超前、进口煤影响范围扩大和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煤炭行业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企业亏损面扩大,行业利润同比下降38.8%,企业负债率63.05%。
随着煤炭行业的整体没落,市场对于煤炭行业的投资兴趣迅速下降,煤炭经营资格证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次发布的《办法》完全删除了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内容。
但要注意的是,《办法》在取消经营资格审查相关规定的同时,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一面是对准入的放开,一面是对监管的加强。《办法》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当地监管部门要对煤炭经营主体的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
《办法》还透露,国家发改委将建立统一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企业备案、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
(摘自8月7日 每日经济新闻)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布
鼓励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禁止销售和进口高灰分劣质煤
国家发改委8月6日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这是历经十年之后新公布的煤炭监管法令。《办法》明确,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办法提出,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针对目前的大气污染问题,办法明确,禁止煤炭经营主体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规定,各类煤炭经营主体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办法明确,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在煤炭储存方面,办法提出,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旨在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
(摘自8月7日 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