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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编》第三十三期

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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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33期

 
总第112期
 
 
本期目录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出台
 
企业一次性裁员逾20人 需提前30天说明情况
 
被兼并重组煤矿须停止生产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出台

 

  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是地震灾害高风险省份,从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出发,《条例》提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未包含经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按照明确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时,擅自拆除或者破坏梁、柱、承重墙,影响建筑物抗震性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已建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抗震性能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并将计划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在地震中造成严重破坏的建设工程,根据鉴定和责任认定结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12月3日  山西日报)

 

企业一次性裁员逾20人 需提前30天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