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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编》第四期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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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4期
铁总扩大了各路局煤焦钢产业链运价调整自主权
18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向其下属各路局和各专业运输公司下发“关于推进铁路供给侧改革深化现代物流建议若干措施的通知”。
铁总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供给侧改革的要求,适应企业货主降低物流成本的需求,充分发挥铁路运输绿色环保低能耗的优势,扩大铁路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市场份额,进而推出了加大推进铁路供给侧改革、深化现代物流建设若干重大措施,进一步扩大了各路局对煤焦钢产业链各环节的运价调整自主权,实属是对煤炭、钢铁、焦炭、港口等各方的重大利好。
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以煤炭、冶炼物资为重点,通过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限,坚决实现货运量止跌回升。直通运输运价自主下浮幅度由现在的15%调整为30%,下浮幅度不超过30%时由始发局自主确定,超过30%报总公司审批;管内和邻局运价仍执行既有政策。煤炭运价下浮不超过20%,由铁路局自主确定(包括管内和直通),已经实行管内下浮的铁路局仍执行原管内政策。
统一合资铁路与国铁直通运价。对直通运价高于国铁的合资铁路,调整为国铁统一运价水平;经由国铁和合资铁路并有运价下浮的,国铁和合资铁路实行统一的运价下浮幅度。有关合资铁路的运价调整工作,由铁路局组织相关合资公司依法合规办理。
加强专用线收费管理和建设运用。一是规范铁路部门的专用线收费,铁路局要制定规范合理的铁路部门代运营、代维护费用标准,统一收取费用,禁止各专业部门和下属单位向专用线产权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降低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营成本。二是3月底前完成管内所有专用线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的摸底,制定清单目录。三是大力协调地方政府和专用线产权单位,清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并签订相关协议,杜绝专用线产权单位高收费、多收费问题。四是加快路产专用线建设,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企业,努力推进“煤进厂”、“线进港”。五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的社会资本修建铁路专用线,严格落实新出台的专用线建设管理办法,对违反“四公开、三不得、四不准”要求,阻碍专用线建设的严肃处理。
加强运价监督检查和指导。一是各铁路局要严格执行先降两端杂费、再降运费等相关要求,清理两端不合理收费。二是铁路局要制定避免价格不实和恶性竞争相关制度措施,严格下浮程序,狠抓规范操作。三是对铁路局利用自主定价权造成铁路内部恶性竞争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大问责。四是制定制度,防止产生利用运价下浮、内外勾结的腐败问题。
推出新的激励考核措施。一是出台财务清算激励政策。铁路局要找准运价最佳平衡点,最大限度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总公司以全路实际完成的分品类大宗货物平均运价率水平为基准,对铁路局各品类大宗货物完成运价率高于全路平均水平的,按月奖励始发局。具体办法以财务部发文为准。二是加强货物发送量考核。为大力开发货源,将货物发送量纳入铁路局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以2015年各局货发送量为目标值,货物发送量较目标值增(减)1%加(减)1分。
2016年还有几条大的铁路线要开通,铁路的过剩会更明显。很多铁路包括大秦线,都会出现“吃不饱”的现象,煤炭运量还会继续下降。面对这种情况铁路运费下调将成为趋势。
(摘自3月21日 中国煤炭资源网)
《关于推进铁路供给侧改革深化现代物流建议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请链接: http://www.sxcoal.com/coal/4348761/articlenew.html
山西省出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优化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改革,山西省政府于3月16日发布了《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办法》取消了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紧急避险系统验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通风、瓦斯抽采及防突专项、井下民爆物品库、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等专项验收并入项目竣工验收。
同时,《办法》明确提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与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等各专项验收同步并列进行,互不为前置条件。
该《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摘自3月17日 中国煤炭资源网)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全文请链接:http://www.sxcoal.com/coal/4347083/articlenew.html
省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
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中型企业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根据《意见》要求,省内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及其所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监督的全覆盖。二是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具备审计专业能力的人员。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分管并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四是保障必要工作经费与工作条件。五是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对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形成的内部审计结论负责。六是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任务和重点,积极推进以真实性、合规性为导向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绩效审计、管理审计与风险审计,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及大额资金使用等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深化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摘自3月20日 山西新闻网)
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七个专项监察方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水害防治、超能力生产、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设备安全、建设项目等7个专项监察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将在3月至4月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监察对象为各类煤矿,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近3年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监察内容包括落实瓦斯防治制度、瓦斯抽采、防突规定情况,以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空区密闭管理情况等。
5月份将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监察对象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监察内容包括:防治水制度建立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井下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在6月开展,监察对象为全国生产煤矿,重点检查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大型煤矿,监察内容包括生产能力公示情况、生产任务组织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超能力、超计划生产行为等。
7月和8月将分别开展煤矿安全投入专项监察和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监察对象包括正常生产的煤矿企业,以及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重点监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监察内容主要针对煤矿企业2015年以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情况,以及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将在9月至10月开展,将针对各类煤矿的大型固定设备、供用电设备、井下运输系统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淘汰落后设备及隐患整改情况、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等进行监察。
11月开展本年度最后一项专项监察即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监察对象包括所有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项目,含违法开工项目),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监察内容包括项目手续、实施单位资质、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组织、设计变更、停建项目监管等。
(摘自3月18日 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