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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嘉集团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及聘任管理办法
2011-05-06
154664
为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集团公司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或控制)的子、分公司。
2 原则
2.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2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3 坚持先培训后鉴定的原则;
2.4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
2.5 坚持证书、岗位相对应的聘任原则;
2.6 坚持聘任与津贴待遇挂钩的原则。
3 组织机构
3.1 集团公司成立员工技能鉴定及聘任领导组
组 长:总裁
副组长:副总裁、人力资源处处长
成 员: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主任:人力资源处处长(兼)。
3.2 领导组职责:负责审查人力资源处汇总上报的资质、考试、考核等材料;负责岗位技能的确认、划分;负责获取证书员工的聘任、解聘。
3.3 办公室职责:负责申报员工的报名和材料审核;配合技能鉴定部门组织考试、考核;组织安排有关的培训工作;负责受聘员工备案;完成领导组安排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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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鉴定范围
4.1 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子、分公司的在岗合同工;
4.2 鉴定工种为国标范畴的通用工种和煤炭专业工种(每年技能等级鉴定时下发通知)。
5 技能等级划分
划分为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6 申报条件
申报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并符合以下条件:
6.1 初级技工
从事本工种两年(含)以上。
6.2 中级技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6.2.1 初中文化程度,从事本工种井下工作连续满5年或地面工作连续满7年;
6.2.2 高中文化程度,技校毕业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从事本工种井下工作连续满3年或地面工作连续满5年;
6.2.3 全日制大专毕业生,从事本工种井下工作连续满1年或地面工作连续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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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取得本工种初级技工证书,井下工作连续满3年或地面工作连续满5年。
6.3 高级技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6.3.1 初中文化程度,从事本工种井下工作连续满10年或地面工作连续满12年;
6.3.2 高中文化程度,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从事本工种井下工作连续满7年或地面工作连续满9年;
6.3.3 全日制大专毕业生,从事本工种井下工作连续满6年或地面工作连续满8年;
6.3.4 取得本工种中级技工证书后,井下工作连续满5年或地面工作连续满7年。
6.4 技师
6.4.1 取得本工种高级技工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连续满8年以上。
6.4.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不受等级和连续工作年限限制,可以直接申报:
6.4.2.1 获得集团公司技能竞赛冠、亚军;
6.4.2.2 获得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
6.4.2.3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
6.5 高级技师
6.5.1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6.5.1.1 取得技师资格证,从事本工种(岗位)连续5年以上;
6.5.1.2 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并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指导高级技工3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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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 在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以及解决本工种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在先进技术应用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6.5.2 取得技师资格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限制直接申报:
6.5.2.1 获得集团公司技能竞赛冠军;
6.5.2.2 获得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前六名;
6.5.2.3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
6.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技能等级考评:
6.5.3.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6.5.3.2 违反集团公司劳动纪律,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6.5.3.3 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6.5.3.4 考核期内考勤不达集团公司规定班数者。
7 培训
依据本年度技能鉴定计划,由人力资源处统一组织鉴定前理论培训工作,各子、分公司培训中心积极配合完成。
培训课时要求:初级技工90学时、中级技工80学时、高级技工70学时、技师60学时、高级技工50学时(每天以6课时记入学时 )。
培训教师:在集团内部选拔或外聘理论实践知识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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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技能鉴定
员工职业技能鉴定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鉴定部门每年鉴定一次。
8.1 技能鉴定分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专业技术理论实行闭卷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生产现场分析、处理生产疑难问题或模拟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8.2 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要对其工作业绩、工作技术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进行评审,考评高级技师并进行论文答辩。
9 职业资格证书
经考评鉴定合格者,由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煤炭工业职工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10 技能等级员工的聘任、考核、解聘
10.1 聘任
10.1.1 按照证书、岗位相对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职业技能聘任领导组对已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予以聘任,聘任期限为一年,颁发聘任证书,由集团人力资源处备案。
10.1.2 被聘任人员的职责
10.1.2.1 在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指导下开展工作;
10.1.2.2 参与专业技术工作,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的传、帮、带及培训工作;
10.1.2.3 做好本工种专业技术质量的控制工作,认真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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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4 积极开展相关工种的技术革新和探索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10.2 考核
10.2.1 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员工所在部门配合实施。
10.2.2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思想道德、出勤、工作能力、工作效果。
10.2.3 考核采取自评、互评、领导评议、考试、测评等方式。
10.2.4 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备案,所在部门留一份记入个人档案。
10.3 解聘
10.3.1 对已聘职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10.3.2 工作中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解聘。
10.3.3 连续三个月出勤不达规定班数的,予以解聘。
10.3.4 调离相关技术岗位后,予以解聘,停发技能等级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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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待遇
11.1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并被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聘任领导组聘任为本工种(岗位)的技能等级,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津贴标准享受待遇,具体如下:
| 类别 | 技术 等级 | 井下津贴 (元/月) | 井上津贴 (元/月) | 类 别 | 技术 等级 | 津贴标准(元/月) |
| 生 产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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