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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嘉集团公司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20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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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集团公司任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任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提高集团公司运作效率,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 责任追究是指任职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违法、违纪等行为,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各级任职管理人员(包括享受待遇人员)。
2 原则
2.1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2 责任追究坚持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的原则;
2.3 责任追究坚持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免责的原则;
3 责任追究处罚分四级,并同责任人年收入挂钩。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1 警告、严重警告。每警告一次扣罚本人年收入的1%;每严重警告一次,扣罚本人年收入的3%。
3.2 记过、记大过。每记过一次,扣罚本人年收入的5%;每记大过一次,扣罚本人年收入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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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降聘或解聘。扣罚本人原职年收入的10-20%。
3.4 解除合同。扣罚本人原职年收入的20-30%。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
4.1 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怠慢疏忽工作者。
4.2 因个人过失造成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
4.3 不服从领导安排,情节轻微者。
4.4 工作推诿、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交办任务,未造成后果者。
4.5 不遵守保密规定,未造成后果者。
4.6 越权或滥用职权没有造成后果者。
4.7 发现歪风邪气和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者。
4.8 对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政策、会议决定等,置之不理或贯彻不力,造成后果较轻者。
4.9 对本公司向集团公司隐瞒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经营管理数据资料等情况负有相关责任者。
5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记大过。
5.1 不能如期完成上级指示或命令,影响企业有关工作或造成轻微后果者。
5.2 因工作决策失误,造成轻微后果者。
5.3 工作中酗酒(非工作应酬需要)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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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因参与赌博等原因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5.5 越权或滥用职权造成后果者。
5.6 对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会议决定等,置之不理或贯彻不力,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聘或解聘。
6.1 擅离职守,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6.2 不服从领导安排,屡教不改者。
6.3 因工作失职,造成企业生产、安全、销售、质量、技术、经济等方面蒙受重大损失(3-10万元)或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6.4 以权谋私,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下者。
6.5 违反企业规定,擅自作主,对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做出错误决策者。
6.6 对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会议决定等,置之不理或贯彻不力,给集团公司管控或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6.7 未经公司同意,任职管理人员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以外兼任职务或从事第二职业者。
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1 任职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7.2 泄漏企业重要机密,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7.3 传播非法、不实言论,煽动员工闹事、怠工或罢工,情节严重者。
7.4 以权谋私,造成企业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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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工作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损失者。
7.6 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偷窃或侵占企业财物,数额较大,情节恶劣者。
7.7 对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会议决定等,置之不理或贯彻不力,给集团公司管控或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者。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任职管理人员须引咎辞职。
8.1 一年内(井下)因“三违”导致发生两次一人以上(或一次两人以上)死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8.2 地面工作场所,因“三违”或管理责任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8.3 因管理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9.1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9.2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9.3 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9.4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10.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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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10.3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11 责任追究程序
11.1 发生上述责任追究行为,集团公司总裁或下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指定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11.2 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情形,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或下属单位的董事长办公会、董事会、党委会(或党总支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11.3 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11.4 被追究人对处理如有不同意见,三日内可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经原作出决定的相关会议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纠正。
12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