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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布
2014-08-12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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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8月6日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这是历经十年之后新公布的煤炭监管法令。《办法》明确,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办法提出,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针对目前的大气污染问题,办法明确,禁止煤炭经营主体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规定,各类煤炭经营主体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办法明确,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在煤炭储存方面,办法提出,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旨在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