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014-07-14
611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4〕51号)的安排部署,省煤炭厅决定,从7月1日到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大检查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总要求,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防范同类隐患反复出现的长效机制,防堵煤矿安全漏洞,加强源头管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省煤炭厅成立全省煤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进一步强化对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 长: 吴永平 厅 长
常务副组长: 杨茂林 副厅长
副组长: 牛建明 副厅长
武建森 副厅长
胡万升 副厅长
王宇魁 副厅长
苗还利 总工程师
白淑艳 副巡视员
成员由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安全监管处,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工作。
三、检查范围
全省煤矿、煤矿企业附属选煤厂(以下简称选煤厂)、煤层气开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内(含一级加压站),以下简称煤层气开采企业〕。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大检查采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在开展大检查的同时,省厅基建局组织开展建设矿井措施井等安全专项检查,厅防爆器材监管中心组织开展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各项检查工作均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并按照“企业全面自查、市县重点督查、省级同步突查”的交叉方式组织开展。
(一)企业全面自查。7月1日—9月30日,各煤矿企业及办矿主体要对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全面自查。
(二)市县重点督查。7月1日—9月30日,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县级(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按100%、市级(集团公司)按30%的比例对所属矿井对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检查督查。
(三)省级同步突查。7月1日—9月30日,省厅组成3个省级突查组分北、中、南三个片区对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进行督查,并对所属矿井进行突查,省级突查组组成人员和分组情况与前一阶段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一致。每个省级突查组突查矿井数不少于10座。 同时,山西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不间断的突击检查。
此外,承担挂牌任务的厅领导在大检查活动期间,每个月对被挂牌的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在地市的煤矿安全工作检查不少于1次。
五、检查内容
(一)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及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晋政发〔2014〕1号文件、晋政办发电〔2014〕51号及全省煤炭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情况;企业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等“四个到位”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承诺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情况。煤矿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着力推进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进煤矿现代化建设情况。
2、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市县煤炭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市县煤炭部门和集团公司)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否能够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煤炭部门和集团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落实情况;市县煤炭部门和集团公司落实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采用“四不两直”方式暗查暗访,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情况。“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三)“知责、履责”活动开展情况。对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活动的通知》(晋安发〔2014〕2号),检查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相关领导和干部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强化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对照省厅晋煤安发〔2014〕391号文件,检查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知责、履责”活动开展情况。
(四)各市、各集团对“不放心煤矿”挂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对省级“不放心煤矿”是否按规定采取了严格监管措施。
(五)省煤炭厅安全1号文件和“煤矿安全双七条”贯彻落实情况。
(六)“五人小组”履职情况。检查各市、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的“五人小组”对所包保的每座煤矿每周能否检查一次,在日常安全监管检查工作中能否认真履职,检查时能否发现现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是否依法作出限期整改、行政罚款、停产停建整顿等决定。
(七)以瓦斯、水患、火灾防治为重点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治理工作情况,以及防治水、防汛、瓦斯等专项检查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是否严格执行瓦斯防治措施和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抽采达标”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煤矿水患治理工作,是否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掘探分离措施。资源整合煤矿是否开展了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是否建立健全了煤矿防治水图件和基础台帐,是否对矿区范围内及周边邻近的整合关闭小煤矿进行了采空区积水积气调查。
(八)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演练情况。
(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
(十)防汛工作开展情况。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管理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带班和应急值班情况等。
(十一)选煤厂和煤层气开采企业的安全检查内容仍执行《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层气开采企业省级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晋煤安发〔2014〕742号)、《关于开展煤矿企业附属选煤厂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14〕743号)规定内容。
(十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情况。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各集团公司、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建立情况,以及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情况。
(十三)前一阶段大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各市县煤炭部门和集团公司要督促煤矿、选煤厂、煤层气开采企业将前一阶段大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做到彻底整改。要着重检查两个方面:一是省、市、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二是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六、工作措施
督查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一)通风管理及瓦斯防治方面: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和微风作业的;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的(指1个月内发生2次超限);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超能力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害防治方面: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未确定的;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全不清的;矿井周边及上、下组煤层积水情况不明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或未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的;未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的;“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措施未落实的;未查清地质构造及其导水性盲目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煤矿提升运输方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的提升运输人员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的;主要提升运输设备未按规定制定检修计划或未按计划检修的。
(四)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
(五)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六)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
(七)省级“不放心煤矿”未摘牌销号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八)建设矿井方面: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施工企业违规违法建设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施工任务或违法转包的;建设、施工企业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的;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及防治水措施不到位的;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同时,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或建设的煤矿,一律列为省级“不放心煤矿”实行挂牌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各集团要深刻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克服厌战情绪,把安全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大检查要做到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亲自检查,创新机制,堵塞漏洞,狠抓落实。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市、各集团要根据本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4〕51号)要求及前一阶段大检查期间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明确新一轮大检查重点内容。前一阶段大检查中,凡是体制机制上存在重大漏洞、方案针对性不强、隐患排查不彻底、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进行布置安排,确保大检查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
(三)加大力度,严格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必须做到执法要严、处罚要狠、手段要硬,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大检查期间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建设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罚款和问责,严禁降低检查标准,坚决杜绝人情关。
(四)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将“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于7月15日前报省煤炭厅。同时此次大检查工作继续实行“周报表、月总结”工作制度。各市煤炭局、各集团公司、各省级突查组每周五上午10时前报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周报表》和《省级突查组安全生产大检查周报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大检查工作总结。10月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建设矿井专项检查、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结束后,基建局、防爆器材监管中心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安全监管处。
联 系 人:王利民 王光伟
电 话:0351-4117204
传真电话:0351-4117206
电子邮箱:mtjajc@126.com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4〕51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4年7月8日